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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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张三(男)和李四(女)结婚一年,没有孩子,双方关系破裂,经过协商,双方对资产争议,焦点是张三父母在登记结婚前支付李四1.68万元彩礼,包括近6万元李四为自己购买珠宝,张三要求李四退还珠宝,李四不同意,所以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,所以张三向法院起诉离婚,并要求李四退还彩礼。
案件分析
“彩礼”是中国民间的一个习惯名称,也可以称之为“彩礼”。它在中国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。从法律上讲,它的性质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,男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给女方一种礼物。
至于本案,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退还彩礼,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未共同生活的,应当退还彩礼。然而,在这种情况下,张三和李四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生活的情况(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),因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。
对此,律师通过搜索最近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案例,得到裁判基本考虑是否支持彩礼返还,以及退款比例:
1、共同生活的时间。根据《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》(一)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,返还彩礼不仅要求双方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还要求双方不共同生活。但在现实生活中,有些人可能在没有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。是否共同生活是返还彩礼的重要因素。因此,双方不共同生活,无论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原则上都应返还彩礼;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,根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;原则上,双方共同生活2年以上不得退还;
2、生育情况。一般来说,已经生育的,原则上不应退还彩礼;
3、彩礼金额。彩礼金额远远超过当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,彩礼已经失去了功能限制,甚至异化为借婚姻索取财产。民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。因此,彩礼金额过高的,应当退还;
4、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。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消费,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面使用。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、购买共同财产或办理婚礼宴会消费,应在彩礼返还时扣除。结合本案基本情况,张三有可能部分收回彩礼。
案件审理结果
案件审理后,法院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,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,婚姻破裂。张三提出离婚,李四同意离婚。因此,双方的婚姻破裂,没有和解的可能。判决允许离婚。张三要求李四返还彩礼。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,结合实际情况,李四将彩礼1.6万元的50%返还给张三,即8.4万元。